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应按照质价相符、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报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
  (四)根据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涉及行业广泛的特点,认定的价格原则应等于或略低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
  (五)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三、价格管理权限
  (一)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市直部门和单位以及省以上驻濮部门、单位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工作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受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对本辖区部门、单位的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进行管理、价格认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的方法
  (一)凡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经发生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且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政府价格部门补办价格认定手续。
  (二)凡有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应在事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认定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品种(种类)和范围;
  2.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理由;
  3.主管部门认可其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批准文件;
  4.指定销售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等级、合格证书、质检证书等;
  5.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实物样品、照片或说明书等;
  6.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订货合同、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相关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本部门或单位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税金等费用凭证;
  7.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制定办法和申报价格;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的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调查研究、测算、审核的基础上,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报送价格认定报告书和完备的认定资料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特殊情况除外),并将认定结论及时通知部门或单位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认定价格。
  (五)加强对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管理。对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每年进行一次审价,对已形成垄断产品、垄断价格的,要及时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其列为政府定价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