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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濮政〔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濮阳市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为规范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规范对象和范围
  (一)规范对象: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
  1.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2.企业、事业单位;
  3.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事务所、行业组织等中介组织;
  4.其它具有垄断经营地位的组织。
  (二)规范的范围:利用自身职权或垄断地位向其他用户、服务对象强制销售指定商品、自制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包括:
  1.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指定销售某种商品或服务,并直接经营或由其它单位经营,自定垄断价格的;
  2.利用管理职能强制或要求单位、个人统一使用某种商品,自定价格的;
  3.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提示、推荐、引导单位、个人购买某种商品,并自定价格的;
  4.利用管理职能,制作各种资质、荣誉、标志、警示性证照、牌匾等,强制销售,并自定价格的;
  5.利用职权,组织并指定企业和消费者参加各种学习班、培训班,以及各种检测、验证、监制、评比、竞赛等活动,并自定收费价格的。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内容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他单位、个人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正当行为;虽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出于安全、标准、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其他单位、个人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属于合理的行为。否则,应予以禁止。
  (二)具有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资格的单位,应自觉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管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管理包括:价格审核、价格认定、价格监督、价格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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