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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支农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土地储备、逐步提高工程水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组织群众投劳集资等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自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切实抓好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一)扎实开展前期工作,确保设计质量。按照“分级负责、科学严谨、根除病险”的原则,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及复核工作,其中:小(一)型以上病险水库报市水利局复核,小(二)型病险水库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复核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分别由具有水利水电乙级和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并在2008年5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及咨询,并履行审批手续。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和规定审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审批。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安全鉴定复核终身责任制,严把审批关,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二)加强建设管理,认真抓好“四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以现有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充实组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各地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三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市级以上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挤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同时,要严格计划管理,对确需调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加快验收进度,健全管护机制。凡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完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在3个月内完善竣工资料并申请验收。对主体工程已完成但暂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在完工后3个月内进行主体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后半年内必须完成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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