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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按照中央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提高区域性水资源有效保障能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市还有大量的病险水库不仅不能正常发挥防汛抗旱的功能,而且还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我市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实施“一圈两翼”发展战略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强化责任,强力推进,尽快消除病险隐患,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灌溉、饮水安全等综合效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其中:2008年4月底以前完成569座,包括中型12座,小(一)型55座,小(二)型502座;2008年12月底前完成592座,包括中型6座,小(一)型125座,小(二)型461座;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403座,包括中型3座,小(一)型173座,小(二)型227座。

  二、整合资源,加大资金投入

  市政府将通过调整农发资金结构、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等资金用于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要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标准: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除中央补助2/3以外,市级财政给予总投资10%的配套;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市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分区域的方式,按照审批的总投资实行包干补助,其标准:主城九区为7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三峡库区核心区为85%、其他区县(自治县)为78%;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市级以上资金实行分区域定额补助,由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其标准:主城九区12万元/座、一小时经济圈(除主城九区和潼南县)18万元/座、其余区县23万元/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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