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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二)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组织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考核;

  (四)根据需要,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后方可从事电梯安全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电梯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在实施安全检验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安全运行的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质监部门。

  质监部门在对电梯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患问题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其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十二条 质监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组织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监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建设、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电梯制造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相关证照或者核准内容的;

  (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被撤销许可后,需要撤销相关证照或者核准内容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电梯管理安全责任,收到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改正,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或者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资质作出处理的;

  (四)电梯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

  (五)电梯井道建筑工程质量影响电梯安装,需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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