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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电梯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

  (六)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后续维护保养单位须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同时向质监部门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七)在电梯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八)无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使用单位,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九)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和操作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逾期未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第十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故障、事故等记录;

  (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三)发现电梯运行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单位负责人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对存有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可以决定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电梯乘用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五)运载超重货物和乘用超载电梯;

  (六)违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电梯安全使用规定;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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