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使用(包括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房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使用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当坚持便民原则,为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加强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八条 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