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市城中村建设改造工作,凡按照本办法进行规划编制和建设改造的城中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现有土地原则按四种类型进行使用:
(一)新建安置村民的住宅、村集体办公用房、集体福利设施、集体公益设施、公共绿地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该类用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
(二)用于工副业生产或建设商业市场的生活保障用地,具体面积根据村庄用地情况确定,原则上按人均40-60 平方米进行控制,该类用地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
(三)用于补偿城中村建设改造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暂按一村一案原则确定。该类用地按招拍挂的方式对社会公开供地(对于需落实的本条一、二项建设改造内容,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在保证上述三项类型用地的前提下,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市国土部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村集体及个人除应得的补偿金外不得对土地的征用附加任何条件。本条前三款用地均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及相关开发建设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项目外,涉及村民住宅、生活保障用房(工副业、商业市场)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全供单位执收的予以免收(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征后返,专项使用;共享收费项目,只征收上级分成部分),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城中村规划的实施
城中村规划经批准后,其建设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报建,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城中村建设改造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办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 市政府鼓励并支持已按原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村庄(以单门独户住宅为主)进行以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的建设改造,进行建设改造的村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