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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7修订)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2004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7年9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

  第四条 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园林、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历史街区经市、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

  第八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街区保护专业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经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保护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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