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市历史街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的实际需要,决定对《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为改善历史街区的居住环境,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保留房屋及其他设施而必须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不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也不需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只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统一修缮的,该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必须履行统一修缮义务。产权人拒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该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后组织统一修缮。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的,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