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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信息管理制度。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管理维护、数据库建设和技术人员培训。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备微机等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逐步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出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细则)、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应保尽保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资金安排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编列农村低保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合理分配使用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情况。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核算、评议、审核、审批、复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五)工作创新情况。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低保资金、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成效显著,不断推出新做法、新经验。

  九、工作监督

  (一)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

  有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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