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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季或按月将资金从县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所需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需要。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并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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