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或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评估标准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