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5.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四)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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