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四)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停车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五)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从事停车经营活动。
道路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经营单位执行服务规范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的,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车辆,并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在限时道路停车场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第五章 住宅区停车场(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减少住宅区绿化总量;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库)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停车场(库)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在住宅区停车场(库)停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停车场(库)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库)产权属业主共有或者停车泊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可以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住宅区内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其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权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住宅区停车场(库)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