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以下简称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确定。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城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告日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停车场时,应当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并规定停车场(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库)服务半径200米内;
(三)公共汽车站、学校、幼儿园、医院、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附近30米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增设情况,会同市政公用部门对道路停车场及时予以调整。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管部门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停车场调整或者撤除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