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地区,规划建设停车场(库),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