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4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面落实“天津市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1、各区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的督促、引导、帮助,实现目标: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率先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获证。
9月30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摸底建档,分别对每个企业建立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统计辖区内已获证和未获证企业(包括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和企业名单。
10月31日,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全部取证工作,保证新获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全部加贴QS标志。
11月30日,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取证工作,保证新获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全部加贴QS标志。
12月上旬,各区县局对发证完成情况和QS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市局组织统一互查。
2、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各区县局要加快许可受理工作,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材料准备,提高申请材料受理一次合格率。审查中心做好审查组长和审查员调配,尽快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所有审查员不得无故推脱审查工作。督促检验机构自接到样品后立即进行产品的发证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对同一企业的审查和检验工作不得由相同的工作人员实施。认真协调解决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许可工作中标准合理性审查工作脱节的问题。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
1、各区县局要加快推进质量安全承诺,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作坊尽快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实现目标: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