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减排项目投资指南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环保局和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应根据年度减排项目投资指南,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省环保局对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终审。
第十四条 对获得终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报送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减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单位,由省财政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各有关县。
第十七条 减排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减排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将绩效考评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环保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减排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企业签定《山西省减排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见效。
第二十条 使用省减排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