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技术论证;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业,对落实减排目标负总责;
5、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加强项目监管。
第六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对完成、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市予以奖励,奖励与污染物减排量挂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级减排资金的来源:
1、省级排污费收入;
2、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3、财政预算安排;
4、其他。
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主要污染物的减排。
第八条 省级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减排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两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不超过企业减排项目投资的40%核定。拨款方式主要支持推进减排工作,履行政府环保职能的监测、监察、信息、统计等“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的奖励和对关停、搬迁项目或企业的补助;奖励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减排项目建设,奖励市的资金主要用于减排工作经费补助和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减排资金支持的范围。减排资金重点用于企业污染减排、环保部门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市的奖励。具体包括:
1、减排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支持《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山西省“蓝天碧水”工程规划》、《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等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内的项目;
2、为推进减排工作履行政府环保职能的监测、监察、信息、统计等“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3、为了完成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需要关停、搬迁的项目或企业;
4、完成、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市的奖励;
5、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确定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