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我省贯彻实施细则,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
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我省贯彻实施细则,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省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 省环保局是污染物减排的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减排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减排资金由财政厅与省环保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会同省环保局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市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省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奖励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