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由宁波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应统一加盖发证机构钢印。
五、证件使用和审验办法
1、《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是失业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招工、享受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凭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凭登报声明申请补发。2007年12月1日起,失业人员须凭换发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接受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及享受相关政策。
2、2009年起,失业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持《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发证机构验证,经发证机构审验盖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超过规定期限申请验证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办理。超过规定期限,原证件停止使用。
3、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退出失业状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上交《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原证件停止使用。发证机构要及时掌握上述退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收回《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注销失业状态。
4、2007年10月1日起,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登记时,一律发放《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六、统计编报和台帐整理工作
换证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换证情况调整《浙江省失业职工情况统计报表》,对原登记在册而不列入本次换证范围的失业人员,统一填入第13栏“其它原因减少”。对不按规定申请换证、验证或不按规定上交证件的,视作已就业或无就业要求,暂列入第12栏“临时性就业”,今后重新申请失业登记的,填入第4栏“本年新增失业数”。
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及时整理计算机系统中的失业登记台帐,逐个核对失业人员人数,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做到失业人员管理台帐与失业人员实际状况相符,失业人员管理台帐与计算机系统记录一致。
七、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换发《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是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这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热情服务,保质、保量、平稳地完成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