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通知
(甬劳社就〔2007〕16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变动情况,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提供各项就业再就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将《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和《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统一换发为《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2007年9月底前已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即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下称“失业人员”)。
原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已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列入换证范围。
二、换证时间与地点
失业人员于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换证。
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尚未开展失业登记业务的,由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换证。
失业人员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超过规定期限,原证件停止使用。
三、换证方法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将失业人员变动信息按人员类别(就业转失业人员或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输入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打印证件,换发为《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收回《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换证所需材料:《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一寸近照1张。
四、证件编码与印制
《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编号统一采用11位字母加数字格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第1位用英文大写字母作为县(市)、区代码名称,第2至3位为街道(乡镇)阿拉伯数字代码名称(见附件2),后加连字符“-”,第4至5位为年份代码,第6至10位为街道(乡镇)当年失业登记序号,第11位为失业人员类型标志,新增劳动力为“X”,就业转失业为“J”。县(市)、区无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失业证编号的第2至3位统一用“00”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