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7年4月当地(统筹地,下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7年4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4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7年4月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先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7年4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补足,其中市辖各区月增加金额不足128元的,予以补足。
(五)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六)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