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7〕149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32号),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7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在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给予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6年4月30日之前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4月30日之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4月30日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年满80周岁(1926年5月1日至1927年4月30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5月1日至1937年4月30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5月1日至1942年4月30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