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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五、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和证件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三)案件移送书;(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五)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及封条);(六)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三)技术鉴定委托书;(十四)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十七)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十八)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九)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十一)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二十二)卫生行政上诉状;(二十三)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二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六、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的管理由局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局法监科具体管理,“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具体管理。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卫生行政诉讼答辩状、卫生行政上诉状、卫生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加盖印章。其他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印章的文书,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事先在空白文书上加盖印章,由局党政办保密室编号登记后盖章。
  (三)市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印章和卫生行政法律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统一编号和盖章后的空白文书的管理,做好文书申领、登记、盖章、保管和归档以及对未启用的编号文书进行销毁等工作。
  (四)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出具卫生行政法律法文书或因印章管理不当、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保管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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