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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南卫法监〔2007〕123号)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法律文书印章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需使用印章的文书

  (一)立案报告;(二)案件受理记录;(三)现场检查笔录;(四)询问笔录;(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六)合议记录;(七)陈述和申辩笔录;(八)听证笔录;(九)听证意见书;(十)送达回执;(十一)结案报告等。

  二、需加盖 “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等。

  三、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专用章”的文书

  (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四)检验结果告知书;(五)卫生监督意见书;(六)询问通知书;(七)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

  四、需加盖“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三)责令履行通知书;(四) 提出答复通知书; (五) 停止执行通知书; (六)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七)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八) 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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