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58号文件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山东海事局及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济南、青岛、烟台、威海、东营、潍坊、临沂、济宁机场。上述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工作分别由民航山东监管办公室和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山东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煤炭局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核电厂;(4)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5)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6)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7)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8)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9)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济南电监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企业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牵头组织落实,有关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均由省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各市、各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