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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58号文件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58号文件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

  确保我省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建设和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68号)要求,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细、抓好。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黄河跨海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3)铁路轮渡渡船。排查工作由济南铁路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由省地方铁路局会同所经过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自查情况报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对铁路交通设施的自查情况要组织复查并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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