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十一五”末,全省远洋渔船发展到350艘,远洋渔业产量达到35万吨,产值达到40亿元。
三、整合资源,培植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远洋渔业
积极推进企业间的合作,增强远洋渔业发展的整体优势。鼓励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大并小”、“大带小”,以股份联营等多种形式组建经营紧密型的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状况,提高我省渔业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通过整合资金、人才、技术实力和市场销售网络等资源,逐步建立起若干家规模化生产、集团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企业,建立技术服务、渔需物资供应、产品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配套完善、分工协作、互利互惠的产供销一体化和渔工贸一条龙的产业化体系,延长产业链条,增加规模效益,推进我省远洋渔业产业化进程。
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在我省远洋渔船相对集中、渔业资源相对稳定的海域或临近国家和地区,建立产、运、销配套的远洋渔业基地。
四、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要本着扶大扶强的原则,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对远洋渔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将远洋渔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的远洋渔船建造、购置和改造等方面的贷款给予贴息。采取综合措施,增加对远洋渔业的投入,加快远洋渔船技术改造,推动我省远洋渔业产业升级,增强我省远洋渔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安排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时,统筹考虑远洋渔船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我省远洋渔船的更新改造步伐。
积极争取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远洋渔业发展。鼓励渔民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的基础上,联合投资远洋渔业。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吸引外商投资我省远洋渔业相关产业。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远洋渔业企业积极承担我国政府的援外项目。
积极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外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我省渔业企业在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发展。对渔业资源探捕费、资源回运费给予补助。对渔业合作项目建设及运营的境内中长期贷款给予适当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