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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乡镇和三县中心村及其他有条件村庄的规划调整编制工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着眼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规划。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区县、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引导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村民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3.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民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村民住房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知识和技术。依托地震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4.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工程,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强化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淄博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淄政发〔2006〕125号)中确定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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