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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十)移动、损害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地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通讯线路;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

  (二)烧窑、烧荒、开挖鱼塘、垂钓;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五)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竹子。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五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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