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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特殊发电厂保护区: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四)发电厂水库保护区: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或者电力调度交易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发电、输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放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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