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公益林等确需流转的,也不得改变其公益林的性质。
(八)林权流转的一方应当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林权流转合同进行交易,其流转结果受法律保护。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需要经过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期限根据林木轮伐期不同,速生林木(如杨树)最长为2个轮伐期,其他应控制在一个轮伐期内。竹林、经济林的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但无论何种情况,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九)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线、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内土地被占征用的利益分配)。
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
(十)集体经营的林地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流转收益不少于5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十一)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林地,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给林权证。如果未经登记,再流转时,第三方要求登记发证的,此前流转的双方不得提出异议。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费用以及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十二)对已经流转的林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流转,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三)鼓励和引导成立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带领千家万户闯市场,把产供销、抵押贷串联起来,一条龙服务,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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