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林权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农村居民在承包林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及其他土地拥有的,以及通过合法流转获得的包括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在内的林业产权。
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或面积(由各县、区确定林改的时间,以便明确分地的人口),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二)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林农和承包户申领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
(三)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四)对于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木、树穴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对原来有土地税费时在农户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绿色长廊、农田林网而没有消除土地各种税费的,发放林权证时要按照林木收益不少于60%归农户的原则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采伐前的管护费用与责任。
(五)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确权到户要以单户为主,不能均山均林的必须均利。对在规划中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六)农户对已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在2年内采取各种措施造林绿化。逾期不绿化,由集体组织造林,收益主要归集体。一个轮伐期内,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再归还给原承包经营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