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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前,应先交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要着重清理授权和委托执法的组织,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要坚决取缔,并按照相关办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落实,于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清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各县、区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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