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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4)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负责税款的征收、结报及税票的开具和管理。

  二、改进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对市区范围内(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下同)的各类建筑项目(包括外地施工单位承接的建筑安装工程)应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应由公司总部集中缴纳外,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市外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收入附征的个人所得税等,按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确认其税收的预算级次,实行属地征管,税款由区项目办在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时负责代扣代缴。市区新开工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各区项目办申请办理建筑项目税收登记。

  (二)改变原来建筑安装业发票由本地建筑安装企业自行购领、自行填开的方式,由各区项目办负责开具和管理,统一使用《江苏省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电脑版),市区各税务分局要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手写版“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清理和缴销工作。各区项目办在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时,对工程款或预收款,均需按照开票金额当场扣缴地方各税(规定汇总缴纳的除外)。

  (三)区项目办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缴税款、票证结报等手续。委托代征税款专户只进不出,代扣代征税款及时划缴金库。各区项目办应在每月1-5日,将工程项目的填开发票、纳税情况上报市项目办,各区如有项目交叉需要调整项目税收区库的,由各区项目办将信息反馈给市项目办审定,由市项目办具体负责统一调整区库。

  (四)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内的建设单位须取得由市地税局监制、区项目办填开的专用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市地税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有关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区项目办要做好建筑项目税收管理宣传工作,并定期到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了解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4月1日前开工但未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项目办进行补登记,在建工程未开票的部分,按照新办法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对已竣工交付但工程款未结清的,由各主管地税分局跟踪征管;施工合同期满仍未办理竣工决算、开票纳税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仍然按照市地税局现行办法执行,各项应缴税费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确认税收预算级次,实行属地征管。各区项目办要敦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税收项目登记(登记管理的要求和内容与建筑业相同),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其主管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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