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肥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对配偶为团以上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予以重点照顾安排,确保就业。

  (七)努力保障随军家属就业的稳定性。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因国有、集体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随军家属,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八)劳动部门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或设立拥军岗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要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要结合全民创业行动,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创业园区,在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卫生部门免收首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十)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驻肥各部队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单纯依赖政策照顾、安排就业等传统择业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就业观。

  (十一)驻肥各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与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每年要举办2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帮助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失业、求职登记的随军家属发放就业服务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领取就业服务卡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实施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妥善做好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保障工作

  (十四)各县、区政府对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市、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