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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8月15日)
  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
  2、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要在摸清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依据《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合政办[2006]56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分门别类研究、制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摸底情况和处置方案按照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其它用地三种类型报送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组织实施,逐宗处置,逐宗消号。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市清理闲置土地协调小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与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要督促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尤其是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文本(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有关开工、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条件等条款,防止或减少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市政府将成立合肥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组长,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经贸、工商、发改、土地储备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政策,部署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并查处典型闲置土地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领导与清理处置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逐级分解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加强指导、检查与督促,强力推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市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协调小组每月召开1-2次专题会议,互通信息,研究政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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