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建设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适用本方案的规定。

  三、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对在2006年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土地使用者已作出书面承诺而至今尚未兑现的,一律依法没收其土地使用权或按合同约定加重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或自划拨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使用,且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报请市(县)政府批准,一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三)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或自划拨用地批复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使用的,一律收取土地闲置费。同时,土地使用者必须对项目用地限期开工建设作出承诺。
  (四)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动工建设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对项目用地限期开工建设作出承诺。
  (五)在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项目单位已与开发区管委会签定招商引资协议或其它形式的入园协议,既没有依法办理供地手续,也没有进行开发利用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或终止协议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适合合肥市市情的其它处置方式。

  四、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活动自2007年6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分3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以贯彻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为契机,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宣传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