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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的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闲置土地的范围是土地使用者在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

  清理的重点是:

  (一)检查2006年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1、闲置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依法处罚并按照合同承诺的期限开工建设或已经收回土地重新安排情况;
  2、闲置1年以上、2年以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已征收闲置费并已开工建设;
  3、取得土地使用权1年以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按照合同承诺的期限开工建设。
  (二)检查2003年至2006年全市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三)检查2000年至2006年已供应的各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情况。
  (四)检查2000年至2006年已供应的拆迁复建安置用地使用情况。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等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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