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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七)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
  1、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可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单个项目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并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二)有偿使用
  1、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该资金系有偿使用;
  2、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委托贷款,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范围为200-600万元。
  (三)以奖代补
  1、对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拔尖人才和优秀团队及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与资金来肥创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和工业类企业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资助的科研、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创新类项目给予以奖代补;
  2、单项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平台建设
  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中7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由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议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发布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提出基金使用安排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市创新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对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中属资本金投入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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