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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政办[2006]31号)试行以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推动了一批科技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成效显著。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服务,调动各类主体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政府决定对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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