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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失效]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3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继续完善3县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民报销比例,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3县所有农业人口。市区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款机制。3县城镇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市区城镇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城镇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城区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元,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5元。自今年起,用2年时间将全市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城区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对艾滋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逐步加大对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力度。对结核病人、血吸虫病人以及确诊为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病人,继续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费用。通过救助,使每年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率达80%;每年贫困结核病病人救治率达80%,治愈率达85%;每年贫困重性精神病病人治疗率达80%。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1:1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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