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
(合政〔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将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3县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80元以上的补助;将市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300元以上的补助。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纳入当地的城市(镇)低保,享受当地低保全额补助标准,经费按现行低保金渠道解决。将农村散居“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3县标准统一提高到1460元,市区提高到1500元以上。3县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在原补助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年1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区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
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15”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投入,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到2010年实现我市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