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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有体制予以保障。
  (六)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符合规定条件、在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就读的,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市、区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而紧迫。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并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政府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义务教育仍然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积极承担起义务教育管理和经费分担责任。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部门对学校、学校对学生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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