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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安徽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由市、区(含3个开发区和市政务文化新区,下同)财政共同承担,市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执行《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规定,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安徽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市、县(区)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各种津补贴,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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