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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精神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近年来先后组织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全市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市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政府投入责任不够明确、经费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保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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