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用于维修、药用气雾剂行业等必要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本市销售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替代产品名录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市环保局、南通工商局)。
2.本市禁止销售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及工商制冷设备等(市环保局、南通工商局)。
3.政府不采购含CFC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的产品(市财政局)。
4.禁止在新建、扩建的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市建设局)。
5.所有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市环保局、南通工商局)。
6.禁止在非必要场所使用哈龙灭火器(剂)。哈龙灭火器(剂)须销售给有资格使用的单位,经销企业应保留良好的销售记录(市消防支队、南通工商局)。
(四)开展淘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工作。根据我国氟里昂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我市逐步开展淘汰在用工业商业制冷设备、办公等公共场所的中央空调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工作,使用国家公布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南通质监局)。
(五)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包括汽车空调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管理(市交通局、南通质监局)和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管理(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
2.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记录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三、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由朱晋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周跃华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陈其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南通工商局、南通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由陈其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