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财政局 2006年3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关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生活,现就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共同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县(市、区)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县(市、区)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列入年度财政计划生育支出预算。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县(市、区)财政资金到账后,列入对县(市、区)的补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帐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补助。被委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补助对象个人补助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到人。委托发放机构应按约定在每年的6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补助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的个人补助帐户。
三、发放对象及审批管理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患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均可申请领取补助。